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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提高新时代地方党组织选举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修订颁布《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答记者问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1-01-12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公开发布之际,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条例》修订实施和贯彻执行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条例》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答:地方党组织选举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党内民主建设的重要途径。1994年地方党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颁布实施后,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稳妥有序开展地方党组织选举工作,有力加强了地方党组织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完善党内选举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地方党组织选举质量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同时,地方党组织选举实践也积累了许多有益经验。为此,党中央明确要求修订《条例》,并将修订工作列入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根据党中央部署,中央组织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扎实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做好《条例》修订工作。

  《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总结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选举工作实践经验,对地方党组织选举工作作出全面规范,明确了代表和委员产生、选举实施、呈报审批、纪律监督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是党内选举实践探索和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是新时代地方党组织选举工作的基本遵循。修订和实施《条例》,对于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健全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的组织制度,规范党的地方组织选举,加强党的地方组织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问:请介绍修订工作遵循的原则和《条例》的主要内容。

  答:修订《条例》主要把握了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二是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突出强调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严格程序规定,严肃纪律要求。三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加强党的地方组织建设。四是坚持与其他党内法规相衔接,做到于法周延、简便易行。

  《条例》共8章49条。主要内容是:第一章“总则”,对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按期换届、选举方式、选举权利、投票方式、选举办法等作出规定;第二章“代表的产生”,明确代表条件和名额、结构比例、差额比例、产生程序、资格审查等内容;第三章“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对委员条件、候补委员比例、差额比例、产生程序、选举要求等作出规定,突出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第四章“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的产生”,明确常委差额人数,规范常委和书记、副书记产生程序、当选要求等;第五章“选举的实施”,对召开会议条件、候选人介绍、差额预选、当选要求、报告得票情况等作出规范;第六章“呈报审批”,明确召开大会请示、人事安排方案请示和选举结果报批等的呈报和审批要求;第七章“纪律和监督”,强调党对地方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严明纪律,强化监督,严格追责问责;第八章“附则”,明确解释主体等。

  问:请问《条例》对党代会代表的产生有什么新要求?

  答:党中央高度重视地方党代会代表选举工作,对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优化结构、加强审核把关、改进产生程序等提出明确要求,既保证代表的代表性,又保证代表的先进性。《条例》从4个方面对代表的产生作出新规定:一是严格代表条件。强调代表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党的初心和使命,密切联系党员和人民群众,发挥模范带头作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二是明确选举单位划分。规定一般按照党的下一级地方组织或者基层组织划分选举单位。经同级党委批准,地方党委派出的机关工委、街道工委等可以划分为选举单位。三是优化代表结构。明确要求确保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比例,工人、农民代表应当有一定数量;省区市党代会代表中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一般不少于30%。四是规范产生程序。明确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反复酝酿、逐级遴选的办法,按照确定候选人推荐人选、候选人初步人选、候选人预备人选和候选人等4个环节步骤进行,强调选举单位要组织所辖党组织从党支部开始推荐提名,并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公示。同时,从于法周延考虑,明确了代表补选的相关要求。

  问:请问《条例》在确保委员人选质量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地方党委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条例》着眼增强地方党委整体功能,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从委员资格条件、上级党组织领导和把关等方面作出规定,确保人选质量。一是明确委员条件,强调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的原则和结构合理的要求。二是明确候补委员比例,规定地方各级党委候补委员人数,一般不少于委员、候补委员总数的15%。三是明确差额比例,强调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委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10%,常委候选人数应当多于应选人数1-2人。四是强化上级党委领导和把关作用,把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体现在委员产生的各个环节,严把委员资格条件关和产生程序关,规定党委组建考察组对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突出政治标准,强化政治素质考察;明确根据考察情况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后报上一级党委审批,当选的党委委员和候补委员、纪委委员报上一级党委备案等。  问:请问《条例》在会议选举的组织实施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会议选举是地方党组织换届工作的重要环节。实际工作中,各地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科学制定选举办法,尊重和保障选举人的民主权利,强化全程监督指导,推动选举规范有序进行。《条例》就会议选举的组织实施作出具体规定。比如,在会议条件方面,规定代表大会选举时,参加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能进行选举;明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时,参加人数应当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进行选举。在大会主席团组成方面,明确大会主席团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责,规定大会主席团成员一般占代表人数的10%左右,由党的委员会或者各代表团从代表中提名,经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在候选人排序方面,规定选票上的代表、委员、候补委员和常委候选人名单按照姓氏笔画为序排列,书记、副书记候选人按照上级党委批准的顺序排列。在写票投票方面,明确选举人不能填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照选举人的意志代为填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在当选要求方面,明确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同时,对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和少于应选名额两种情形如何确定当选人作出规定。在报告得票情况方面,为全面准确反映选票选项内容,保障党员、代表知情权,明确预选和正式选举时,总监票人要报告被选举人得赞成票、不赞成票、弃权票和另选他人等情况。同时,《条例》对介绍候选人、差额预选、监票人和计票人产生、有效票界定等作出规范。  问:请问《条例》在强化选举纪律和监督方面有什么要求?  答:换届选举风气关系换届选举成败,关系用人导向、干事导向。《条例》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严肃换届纪律的有关要求,汲取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和四川南充、辽宁拉票贿选案教训,专章对严肃纪律和监督提出要求。一是明确选举纪律。强调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换届纪律。强调严禁拉帮结派、拉票贿选、说情打招呼、违规用人、跑风漏气、干扰换届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确保选举风清气正。二是强化监督实施。明确《条例》由党中央以及中央纪委和地方各级党委、纪委负责监督实施,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巡察监督工作内容。三是严肃追责问责。强调凡违反《条例》规定,妨害选举人行使民主权利,或者对检举选举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打击报复的,应当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有关党组织或者党员给予处理处分,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问:请介绍如何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  答:党中央印发《条例》的通知,对学习宣传、贯彻执行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各级党组织要认真抓好落实。各级党委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条例》实施的组织领导。要抓好宣传解读和学习培训,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条例》,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带头研究,带头执行。要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及时解决《条例》贯彻落实中的有关问题。中央组织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条例》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