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人大《关于开展生态环保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要求,为了实行更为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根据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9月5日上午,市七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组织召开全体会议,审议《许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会议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吕军定同志主持。
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汇报了条例修改的背景和必要性,介绍了条例修改论证座谈情况,对修改的条款作了详细说明。法制委员会各位委员对条例修改条款进行了逐条审议,围绕与上位法的衔接、法律责任等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会议同意将该决定(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并列入下次常委会会议议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