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送许昌市六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旅游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
的审议意见》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
许昌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4月21日通过了《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处理。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于2015年11月30日前书面报市人大常委会。
附件:《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贯彻实施
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
(2015年4月21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许昌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苏国杰同志受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委托所作的《许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以下简称《旅游法》)。自《旅游法》颁布实施以来,市政府及旅游行政部门以策划规划为引领,以项目建设为支撑,强化旅游宣传营销,大力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切实维护旅游者权益,全市旅游业继续保持健康发展态势。
会议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指出了我市贯彻实施《旅游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是旅游法的宣传普及不够深入;二是旅游资源的整体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三是基础设施不配套不完善;四是财政资金扶持力度不够。为此,会议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加大宣传,提高法制意识。要进一步加大旅游法宣传普及力度,把旅游法的宣传普及作为法律实施的长期性基础性工作,形成全社会学法、用法、守法的法制氛围。要创新宣传形式,加强旅游法宣传的广泛性,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旅游法普法中的独特作用,提高普法实效。切实让旅游经营者知法,依法办事;让旅游者知法、提高文明素质,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倡导“文明旅游、理性消费”,使旅游行业规范、快速、有序的发展。
(二)统筹规划,树立大旅游概念。要充分认识国家“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要求,切实加强对全市旅游资源整合的宏观指导和监督,高起点、高标准、高层次、高水平完善修编《许昌市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以此为龙头,编制城市旅游专项规划,并依据该规划充实完善旅游要素。做好旅游规划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三大水利工程项目规划、三国文化产业园规划等的衔接融合,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旅游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等要求,形成指导性的总体规划。
(三)打造龙头,创建旅游精品。要加快挖掘整合文化旅游资源步伐,创建大文化旅游格局,打破部门条块分割的状况,整合文化要素,形成文化、文物、宗教、水利、旅游等联合开发、统一运营的市场运行模式,打造一批代表许昌水平,符合产业生态链条要求的优秀文化旅游精品。要依托三大水利工程项目、水系连通工程,围绕水生态文化和三国文化打造中原旅游新亮点。要积极筹备一批符合政策要求、手续完整的旅游项目,抓住国家及省相关项目资金扶持机遇,打好主动仗。通过景区创建与提升,促进我市旅游景区发展由单一类型向多元发展,由重数量向重品质发展,不断优化我市旅游景区结构。建立我市旅游产业运行监测及智慧旅游服务平台,推进旅游电子商务、政务建设,全力推动智慧旅游。充分发挥旅行社的宣传推介作用,扩大景区影响,提升许昌形象。加强旅游人才队伍建设,为我市旅游事业和旅游产业的发展提供强大人才保障。
(四)加大投入,推进项目建设。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提高对旅游业发展的资金投入,将旅游发展资金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管好、用好专项资金,加大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旅游公共服务,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要加快建立市场化投资机制和旅游发展项目多元化投资体系,积极推进旅游产业投融资机制创新,对能够促进旅游业发展的项目,尤其是关联度高、带动性强、具有引领作用的大项目,要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经营,提高投资多元化、经营市场化、管理社会化水平。要建立激励机制,对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营造大力发展旅游业的浓厚氛围。
(五)强化监管,优化旅游环境。要树立“大旅游、大市场、大产业”的发展理念,切实完善政府旅游综合协调机制职能,统筹协调解决旅游发展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加大旅游、文化、发改、财政、农业、林业、水利、体育、质监、交通、安监、新闻等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共享工作信息,互相支持配合,形成合力促发展。继续加大行业监管力度,积极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打击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深入开展“零负团费”、违法违规宣传和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等专项整治,促进全市旅游行业健康诚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