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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连子恒辞去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议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4-09-12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连子恒辞去河南省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议
 
(2014年9月12日许昌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许昌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许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接受连子恒辞去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提请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许昌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决定接受连子恒辞去省十二届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
 
许昌市人大常委会
二○一四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