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命李正宏为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二、任命胡琰峰为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三、任命苏哲为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庭长。
四、任命杨少杰为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
五、任命朱雅乐为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六、任命赵萍为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七、任命秦学海为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八、任命侯新梅为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九、任命秦建忠为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十、任命郎春燕为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十一、任命李红伟为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十二、免去李正宏的执行局副局长职务。
十三、免去胡琰峰的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十四、免去苏哲的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十五、免去朱雅乐的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
十六、免去臧和平的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十七、免去王鲁增的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十八、免去璩月法的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十九、免去王秋霞的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二十、免去南学伟的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职务。
二十一、免去韩建稳的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庭长职务。
二十二、免去陈建华的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