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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监督法》的有益尝试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3-03-22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2006年我市计划生育率99.12%,在盐城9个县市区中列第二,被国家人事部、国家人口计生委联合表彰全国人口计生系统先进集体。”这是7月27日大丰市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在该市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上汇报本部门“争先创优”专项工作情况的一个镜头。

  《监督法》的实施使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取代了原先各级人大较为普遍运用的述职评议,成为法定的基本监督形式。大丰市人大常委会以听取和审议“争先创优”专项工作报告的形式开展监督,为贯彻实施《监督法》进行了一次有益的尝试。

  针对政府职能部门多,而人大人手少、专业人员缺乏的实际,大丰市人大常委会决定采取“抓大放小”、“以点带面”的总体思路来行使监督权。经过反复分析研究,他们把目光集中到“争先创优”这个工作上来。“争先”,就是争先进,看各部门在对应系统内在盐城市、江苏省乃至全国的排名位置及获得的奖励;“创优”,就是创优质服务,大丰市每年都组织对全市的市级机关和公共服务部门开展民主测评,看谁的工作得到群众的认可度更高。人大常委会确定在7月和12月分两次听取和审议有关部门的专项工作报告。

  市政府各组成部门根据市人大常委会通知的要求,围绕市委工作中心,对照本部门的工作职责,排查不足,分析原因,确定本部门“争先创优”的目标和措施。常委会各办委则按照各自分工,组织对所挂钩的政府职能部门“争先创优”情况展开调查。7月27日下午,大丰市政府30多位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全体列席了市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计生、外经、国土、民政四个单位成为首批向人大常委会汇报专项工作的职能部门。由于事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做了较为翔实的调查,因而审议发言相当踊跃。

  通过这一监督实践,人大监督悄然透露出一些变化。以往参加过述职评议的常委会委员通过比较,认为述职评议大多是针对职能部门负责人个人行为来开展,存在较多“个人因素”的影响,而听取部门“争先创优”专项工作报告,角度一换,意义不同:“现在我们的工作好不好,自己说了不算数,要拿位置排名来说,要让社会各界来评。”不少部门负责人反映,原来述职评议是“关起门来评高低”,现在听取专项报告是“跳出市域比优劣”,监督者与监督对象之间不再是在本行政区域内“小循环”,上级政府的印象、市域以外社会各界的舆论等都成为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取证途径和借助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