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道地中药材保护和发展条例(草案)》已于2026年4月27日经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为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可操作性,提高立法质量,坚持开门立法,现将《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截止时间:2026年8月13日。
邮编:461000
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建安大道东段1188号,许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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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6年7月14日
禹州道地中药材保护和发展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禹州道地中药材保护,推动禹州道地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培育禹州“华夏药都”品牌,弘扬中医药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河南省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基本概念】 本市行政区域内禹州道地中药材品种保护、种植养殖、加工炮制、贸易物流、品牌建设、研发创新、文化传承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禹州道地中药材,是指在禹州市行政区域内人工种植、养殖或者自然生长、形成,经过独特技艺加工炮制和中医临床长期应用优选,品质优良、疗效显著、质量稳定并得到行业公认、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中药材,包括植物类、动物类和矿物类中药材。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 禹州道地中药材保护和发展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生态优先、传承保护、创新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许昌市、禹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禹州道地中药材保护和发展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制定完善相关制度措施,统筹保障要素资源供给,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禹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禹州市有关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禹州道地中药材保护和发展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推进禹州道地中药材保护和发展工作以及相关业务指导工作,服务和促进禹州道地中药材产业发展。
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禹州道地中药材种质资源保护、良种选育与繁育、规范化种植养殖的监督管理、种植养殖技术推广应用和指导服务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禹州道地中药材产品生产经营活动、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的保护运用、品牌培育等工作。
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负责禹州道地中药材保护和发展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中医药文化旅游促进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商务、医疗保障、税务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禹州道地中药材保护和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行业协会】 禹州道地中药材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制定禹州道地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团体标准,引导成员单位规范化种植养殖、采收和加工炮制,以及开展知识普及、专业培训、技艺传承、市场推介、品牌保护等活动,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七条【中原生命健康谷建设与禹州道地中药材保护发展】 许昌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原生命健康谷建设,发挥其产业集聚与要素配置功能,推进禹州道地中药材种质资源保护与规范化种植养殖,布局精深加工配套与科技创新保障,完善质量追溯与品牌保护制度,形成以谷兴药、以药强谷的融合发展格局,建成以禹州道地中药材产业为重要支撑的区域生命健康产业高地。
第八条【扶持保障】 禹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各级专项扶持资金,支持禹州道地中药材种质资源保护、种植养殖及加工基地建设、技艺与文化传承、品牌培育、技术创新、人才培养、中医药文化旅游促进等工作。
鼓励设立禹州道地中药材相关行业协会、企业、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禹州道地中药材产业发展基金。
第九条【目录管理】 禹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中医药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河南省中药材标准》、《河南省道地药材目录》等国家及省有关标准要求,制定禹州道地中药材目录,明确禹州道地中药材的品种名称、保护范围、品质特征等内容。禹州道地中药材目录的制定办法,由禹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禹州道地中药材目录每五年评估发布一次,如有重大种质资源发现或者研究突破,以及市场需求或者生态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临时动态调整。
第十条【资源调查与动态监测】 禹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中医药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等部门,对禹州道地中药材资源进行定期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禹州道地中药材资源数据库,建立健全珍稀濒危禹州道地中药材资源保护利用机制。
第十一条【道地产区生态环境保护】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禹州道地中药材道地产区生态环境保护,防控外来入侵物种,构建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土壤污染监测预警,动态评估禹州道地中药材道地产区的土壤环境质量。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废旧农用薄膜、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污染监测,防止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禹州道地中药材道地产区土壤环境安全。
第十二条【种质资源保护】 禹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中医药管理等部门,加强禹州道地中药材种质资源保护,做好种质资源收集、鉴定、登记、保存和研究利用工作。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认证以及珍稀、濒危的禹州道地中药材种质资源,应当采取分级保护措施实施重点保护。
鼓励和支持建设禹州道地中药材种质资源圃、种质资源库等,促进禹州道地中药材种质资源多维度、全覆盖保护。
实行禹州道地中药材野生种质资源原生境保护制度,推广生态种植养殖、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禹州道地中药材野生种质资源原生境保护制度由禹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应当明确禹州道地中药材野生种质资源保护名录、划定原生境保护区域等内容。
第十三条【种质资源培育和创新】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在保持道地种性前提下,运用分子育种等现代生物技术开展以下禹州道地中药材种质资源培育和创新活动:
(一)还原或者优化禹州道地中药材道地产区的独特生态环境,激发、稳定禹州道地中药材的优良性状;
(二)对禹州道地中药材核心种质基因进行筛选优化;
(三)接种有益真菌或者施用天然诱导剂,提高禹州道地中药材有效成分的合成;
(四)提纯复壮;
(五)其他禹州道地中药材种质资源培育和创新活动。
第十四条【良种选育与繁育】 鼓励和支持企业、行业协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单独或者联合开展禹州道地中药材良种选育与繁育。
鼓励和支持企业、行业协会制定高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禹州道地中药材单个品种种植养殖标准规范,建设标准化、专业化、市场化的良种选育与繁育基地,推广应用优质种子种苗等种源。
第十五条【种植养殖规划】 禹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中医药管理等部门,编制禹州道地中药材种植养殖规划,明确种植养殖区域布局与品种、种养模式与保障措施、道地产区生态环境保护、种质资源保护、规范化种植养殖、科技与人才支撑等。
第十六条【规范化种植养殖】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中医药管理等部门,应当引导企业和农户进行规范化种植养殖,支持建立禹州道地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示范基地、珍稀濒危中药材野生抚育基地、仿野生生态种植养殖示范基地、病虫害绿色防控示范基地等,严格管理农药、兽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
第十七条【采收规范】 禹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中医药管理等部门,分品种制定禹州道地中药材采收技术规范,明确采收时间、采收年限、采收方法等要求。
禹州道地中药材种植养殖企业和农户应当遵循药材生长规律和物候特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采收时限和要求采收药材,保障药材品质和种质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十八条【产地初加工和趁鲜切制加工】 禹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禹州道地中药材产地初加工和趁鲜切制加工产业基地、乡村共享加工车间和设备等,引导禹州道地中药材生产经营者开展产地初加工和趁鲜切制加工。
禹州道地中药材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禹州道地中药材产地初加工和趁鲜切制加工生产管理规范团体标准,推行清洁生产和绿色新型包装技术,防止药材产生污染和二次污染。
第十九条【发展特色加工炮制】 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禹州道地中药材生产经营者开展禹州道地中药材特色加工炮制、饮片炮制等技术研究。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禹州道地中药材生产经营者依托中医药基础理论和辨证论治方法,科学开发以禹州道地中药材为主要原料的药膳、药饮、代用茶、保健食品、食品、化妆品、饰品等药食同源产品或者特色产品,提升禹州道地中药材精深加工能力和产品附加值。
第二十条【检验检测】 鼓励和支持禹州道地中药材检验检测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建设,提升有效成分、农残、重金属、真菌毒素等中药材关键指标的全项检验检测装备水平和专业技术能力。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真实准确的检验检测报告。
第二十一条【收购仓储物流】 禹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禹州道地中药材趁鲜、分级收购体系和保质、便捷仓储物流体系建设。
推行在产地设点收购禹州道地中药材鲜货,并按照有效成分含量、品相分等定级,实行优质优价。
培育大型中药材仓储物流骨干企业,完善仓储、保鲜、物流等配套基础设施,支持禹州道地中药材生产经营者、仓储物流企业等建设智能化仓储物流体系。
第二十二条【中药制药领域的应用】 鼓励和支持以禹州道地中药材为主要原料的中药饮片加工、中成药制造、中药制剂及中药提取物生产等。
鼓励和支持中药制药企业参与禹州道地中药材的种植养殖、采收、加工炮制、开发利用等活动,并在其生产经营中多场景、规模化应用禹州道地中药材。
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依托临床验方、经典名方,单独或者与中药制药企业等联合研发以禹州道地中药材为主要原料的特色中成药、中药制剂等,推动研发成果转化和共享应用。
第二十三条【中药材专业市场建设与规范】 禹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禹州中药材专业市场升级改造和数智化转型,加强与全国中药材专业市场、产地市场等融合互通,设立禹州道地中药材专营区、加工炮制技艺展示区、药食同源体验区等,增强市场集聚效应,提升交易活跃度。
鼓励和支持依托禹州中药材专业市场发展电子商务和直播营销,推进禹州道地中药材线上线下融合交易,拓展国内外市场。
鼓励和支持利用禹州中药材专业市场交易大数据,分析禹州道地中药材的品种、规格、价格走势,定期发布供需信息,精准引导相关企业和农户按照市场需求种植养殖。
第二十四条【品牌保护与管理】 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禹州道地中药材品牌、老字号商标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规范产品包装标识管理,支持符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道地质量标准的企业使用禹州道地中药材区域公用品牌,并对其品牌运用及推广给予指导。
第二十五条【地理标志保护】 鼓励和支持禹州道地中药材相关行业协会申报禹州道地中药材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
鼓励和支持禹州道地中药材生产经营者依法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依法获得使用许可的禹州道地中药材生产经营者,在禹州道地中药材产品的包装、标识、容器或者广告宣传中应当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禹州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名称、产地范围、质量特色、标准符合性的保护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质量追溯体系】 许昌市、禹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中医药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禹州道地中药材的药品、保健食品、食品、化妆品、饰品等功能用途,分类指导、协同推进禹州道地中药材“一品一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
禹州道地中药材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禹州道地中药材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加贴防伪溯源专用标识,实现从种子种苗等种源繁育到加工流通各环节信息可查、来源可溯、责任可追。
第二十七条【创新支持】 科技部门应当围绕禹州道地中药材保护和发展,支持良种选育、珍稀濒危药材繁育、种植养殖、采收加工等领域研发活动,引导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相关技术创新。
鼓励和支持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推动禹州道地中药材保护和发展方面的关键技术、产品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和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共建各级各类禹州道地中药材保护和发展方面的技术创新平台、质量检验检测平台、重点实验室等。
第二十八条【工艺装备升级】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引导禹州道地中药材生产企业进行数智化转型、产业技术创新、工业升级改造,推进禹州道地中药材生产工艺流程的标准化、现代化。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禹州道地中药材种植及加工企业和农机装备生产企业联合开展中药材种植与采收专用机械及产品加工设备的研发。
第二十九条【人才培育】 许昌市、禹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培养体系,培养禹州道地中药材种植养殖、采收、加工炮制、检验检测、仓储物流、电商营销等全产业链专业技能人才,引导具备条件的企业建设人力资源品牌培训基地、技能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
鼓励和支持企业单独或者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联合举办禹州道地中药材产业人才传承培训,培养禹州道地中药材领域领军人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等。
第三十条【非遗保护传承】 许昌市、禹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禹州道地中药材种植养殖、采收及加工炮制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整理与保护,重点保护药市习俗(禹州药会)、禹州中药加工炮制技艺等具有地域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给予支持。
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中医药管理、商务等部门,对禹州道地中药材保护和发展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老药工实践经验进行系统记录,建立数字化档案和传承谱系,支持利用老字号药庄、古法炮制作坊等建设传承基地和活态展示馆,推动师徒式授业与技艺实训。
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老药工和老中医开展授徒传艺、技艺研习、学术交流、文化传播等活动,促进禹州道地中药材保护和发展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与创新发展。
第三十一条【中医药文化传播弘扬与融合发展】 禹州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举办禹州中医药交易会、孙思邈中医药文化节、中医药文化夜市、中医药文化大讲堂、药膳大赛、炮制大赛和中医药文化进机关、进社区、进乡村、进校园、进企业、进家庭等特色活动,传播弘扬中医药文化,持续提升禹州中医药文化影响力。
鼓励和支持以禹州怀帮会馆、十三帮会馆、中医药文化博物馆以及其他文物、博物馆、展陈馆等为载体,建立完善集原貌展陈、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文创开发推广于一体的禹州中医药文化保护利用制度。
鼓励和支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宣传禹州中医药文化、普及中医药知识,推动禹州中医药文化与特色餐饮、健康养生、文旅观光等业态深度融合。
第三十二条【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禹州道地中药材种植养殖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实施抢青采收、雨水露水未干时采收、不足生长年限超前采收等不当采收的;
(三)在禹州道地中药材种子种苗等种源,以及禹州道地中药材产品生产销售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四)在防伪溯源专用标识内伪造中药材的产地,或者伪造、冒用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的;
(五)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不实或者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
(六)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扰乱禹州道地中药材市场交易秩序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三十三条【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禹州市人民政府中医药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禹州道地中药材保护和发展相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有关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和反馈,并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三十四条【联合执法】 禹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中医药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整治等工作,健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和执法联动制度,推动跨区域执法协作和维权援助,维护禹州道地中药材生产经营秩序。
第三十五条【检察公益诉讼】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禹州道地中药材种质资源,破坏禹州道地中药材道地产区生态环境,危害禹州道地中药材产品质量安全,侵犯禹州道地中药材保护和发展相关知识产权,妨害相关文化遗产保护等,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第三十六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实施抢青采收、雨水露水未干时采收、不足生长年限超前采收等不当采收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