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人大会议 >决议决定

许昌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6-06-24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许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散煤污染治理的决定》《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已经许昌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6年6月24日修正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许昌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6月24日


许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散煤污染治理的决定

 

(2019年10月28日许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6年6月24日许昌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为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进一步加大散煤污染治理力度,切实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建设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对全市散煤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散煤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建立工作机制,制定保障措施。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应急管理、财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烟草专卖等部门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划定的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散煤污染治理工作。

二、市人民政府应因地制宜推进全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的单位除外)、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及洁净型煤“双替代”(电代煤、气代煤),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省定目标任务。

三、在我市已划定“禁煤区”的基础上,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渐扩展,已实现集中供热和其他清洁能源替代区域,应当纳入禁煤区范围,禁煤区更新后要向社会进行公开。

四、全市平原地区散煤清零;“禁煤区”范围内,除煤矿、火电厂、洁净型煤仓储供应、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的单位外,其他单位和个人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散煤和洁净型煤。允许“禁煤区”外清洁能源未替代到位地区的禹州市、襄城县部分山区居民使用洁净型煤,要建立完善洁净型煤原料采购、生产加工、供应配送机制,保障洁净型煤供应充足,市场稳定有序。

五、市政府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双替代”和“禁煤区”各项工作,严格依法查处各种违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散煤和洁净型煤的行为。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组织辖区内各职能部门按照决定要求,加大散煤治理工作力度,确保散煤治理的决定落实到位。

市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适时组织对下级政府及职能部门散煤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积极采取措施,保障“禁煤区”内贫困户、五保户等群体的日常生活和冬季取暖的用气用电,并对其用气用电情况建档立卡,确保人民群众正常生活和冬季取暖。

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大散煤治理工作和“禁煤区”管理规定的宣传力度,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散煤污染治理公益性宣传,增强公众散煤污染防治意识。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散煤污染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散煤污染治理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

九、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

 

(2025年10月31日许昌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6年6月24日许昌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考察时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提质增效、环境空气质量全面改善,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着力在落实“两高四着力”中勇挑大梁、走在前列厚植绿色底色、生态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许昌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思想自觉

大气环境质量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活品质,是衡量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标尺,是我市加快建设“绿色发展示范之城”的必然要求。要立足许昌当前实际,清醒认识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严峻性、复杂性与紧迫性,精准研判现状、深入分析短板,本着对环境保护、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增强责任意识,主动担当作为,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分析研判到位、部署推动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确保高质量完成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各项任务,为许昌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筑牢生态环境根基。

二、聚焦重点任务,狠抓工作落实

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锚定省委“聚焦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问题,制定针对性强的整改措施,推动污染防治取得明显突破”的工作部署,聚焦市委“要深化污染防治攻坚,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推动全市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等要求,推动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质增效。要持续优化产业结构,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淘汰落后低效产能,加快传统产业提质升级,实施产业集群综合整治,促进产业绿色转型升级;要持续优化能源结构,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推进煤电结构优化调整,加速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持续推动散煤清洁化治理,加快能源清洁低碳发展;要持续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加快推动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提高清洁运输比例,推进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化,严格机动车污染监管,强化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加强成品油流通环保达标管理,优化绕城路网和车辆通行;要持续深化钢铁、焦化、水泥等重点行业污染减排,加强扬尘、秸秆露天焚烧、餐饮油烟、烟花爆竹燃放等面源污染管控,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要统筹好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建设之间的关系,严格落实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要求,坚决杜绝平时不作为、急时“一刀切”的做法,持续提升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三、注重统筹协调,形成整体合力

全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上下联动、左右配合,共同筑牢全市大气污染防治的坚固防线。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联动、同题共答,综合运用立法、监督等方式,全力推动美丽许昌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各级人大代表要充分发挥作用,做生态文明理念的传播者、环境保护民意的收集者、污染防治攻坚的推动者、环保法律法规的守护者。各级人民政府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防治工作各项措施有序推进、取得实效。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法,对污染防治不力的渎职失职部门和人员进行监察和追责问责,保障政令畅通、责任落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认真做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工作,为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提供有力司法保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特点,号召践行低碳环保理念。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加强大气环境保护教育,协助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四、深化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大气污染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增强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广大群众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了解,持续强化环保意识和法治观念。要强化信息公开,依托许昌日报、许昌广播电视台等政务媒体,及时公布环境空气质量、重污染天气预警等信息,曝光典型案例。要推动社会监督,畅通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渠道,健全公众监督、举报奖励及处理反馈机制。要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增强市场主体与公众环保意识,使其自觉参与到环境保护和环境监督的行动中,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环保的良好氛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