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人大会议 >决议决定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5-11-03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许昌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已经许昌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10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1月3日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


(2025年10月31日许昌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考察时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提质增效、环境空气质量全面改善,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着力在落实“两高四着力”中勇挑大梁、走在前列厚植绿色底色、生态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许昌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思想自觉

大气环境质量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活品质,是衡量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标尺,是我市加快建设“绿色发展示范之城”的必然要求。要立足许昌当前实际,清醒认识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严峻性、复杂性与紧迫性,精准研判现状、深入分析短板,本着对环境保护、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增强责任意识,主动担当作为,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分析研判到位、部署推动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确保高质量完成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各项任务,为许昌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筑牢生态环境根基。


二、聚焦重点任务,狠抓工作落实

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锚定省委“聚焦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问题,制定针对性强的整改措施,推动污染防治取得明显突破”的工作部署,聚焦市委“要深化污染防治攻坚,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推动全市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等要求,推动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质增效。要持续优化产业结构,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淘汰落后低效产能,加快传统产业提质升级,实施产业集群综合整治,促进产业绿色转型升级;要持续优化能源结构,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推进煤电结构优化调整,加速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持续推动散煤清洁化治理,加快能源清洁低碳发展;要持续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加快推动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提高清洁运输比例,推进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化,严格机动车污染监管,强化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加强成品油流通环保达标管理,优化绕城路网和车辆通行;要持续深化钢铁、焦化、水泥等重点行业污染减排,加强扬尘、秸秆露天焚烧、餐饮油烟、烟花爆竹燃放等面源污染管控,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要统筹好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建设之间的关系,严格落实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要求,坚决杜绝平时不作为、急时“一刀切”的做法,持续提升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三、注重统筹协调,形成整体合力

全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上下联动、左右配合,共同筑牢全市大气污染防治的坚固防线。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联动、同题共答,综合运用立法、监督等方式,全力推动美丽许昌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各级人大代表要充分发挥作用,做生态文明理念的传播者、环境保护民意的收集者、污染防治攻坚的推动者、环保法律法规的守护者。各级人民政府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防治工作各项措施有序推进、取得实效。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法,对污染防治不力的渎职失职部门和人员进行监察和追责问责,保障政令畅通、责任落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认真做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工作,为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提供有力司法保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特点,号召践行低碳环保理念。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加强大气环境保护教育,协助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四、深化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大气污染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增强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广大群众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了解,持续强化环保意识和法治观念。要强化信息公开,依托许昌日报、许昌广播电视台等政务媒体,及时公布环境空气质量、重污染天气预警等信息,曝光典型案例。要推动社会监督,畅通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渠道,健全公众监督、举报奖励及处理反馈机制。要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增强市场主体与公众环保意识,使其自觉参与到环境保护和环境监督的行动中,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环保的良好氛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