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可操作性,提高立法质量,坚持开门立法,现将《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贾鲁河协同保护的决定(草案)》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截止时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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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贾鲁河协同保护的决定(草案)》.doc
许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4年9月23日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贾鲁河协同保护的决定(草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强贾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防治洪涝灾害,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跨行政区域流域协同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贾鲁河流域水生态保护、水灾害防治、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跨行政区域协同保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决定。
本决定所称贾鲁河流域,包括鄢陵县、长葛市行政区域内贾鲁河干流及其支流双洎河、康沟河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
本决定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基本原则】 贾鲁河流域保护应当遵循安全、生态、幸福、和谐的理念,坚持统筹规划、区域协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损害担责、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的原则。
三、【政府职责】 市、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贾鲁河流域保护管理的组织领导,将贾鲁河流域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贾鲁河流域保护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贾鲁河流域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贾鲁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贾鲁河流域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部门职责】 市、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贾鲁河流域的水行政监督管理,包括水工程保护、水灾害防治、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监督管理活动。
市、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贾鲁河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贾鲁河流域环境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体育、城市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贾鲁河流域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五、【河长制】 贾鲁河流域保护实行河长制。
贾鲁河流域各级河长分级分段负责贾鲁河流域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执法监管等工作。
六、【宣传教育】 市、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生态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水生态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水生态的良好社会氛围。
教育部门、学校应当将水生态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水生态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水生态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知识的宣传,对贾鲁河流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鼓励和支持河南长葛双洎河国家湿地公园加强水生态保护宣传教育设施建设,丰富宣传教育内容,发挥科普教育基地、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基地的作用,增强社会公众的水生态保护意识。
七、【项目审批】 贾鲁河流域保护管理区域内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确需建设下列工程项目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省、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一)跨(穿)河、跨(穿)堤埋设管道、线缆或者建设临河设施;
(二)修筑拦河设施;
(三)设置雨洪水入河排水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贾鲁河流域保护管理区域,是指贾鲁河干流及其支流双洎河、康沟河两岸堤防之间水域、滩地、两岸堤防及其护堤地。具体保护管理区域范围由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八、【项目施工】 经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贾鲁河流域内的湿地、林木、植被、水体、地貌,防止造成污染和破坏,其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在贾鲁河流域保护管理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原状。
九、【船只管控及污染防治】 进入贾鲁河及其支流双洎河水域的船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清洁能源,配备安全救生器具和垃圾、污液专用收集箱;船舶垃圾、污液和其他污染物应当回收到岸,实行集中处理。
贾鲁河及其支流双洎河通航水域的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活动和船舶污染防治管理,由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十、【保护管理区禁止行为】 贾鲁河流域保护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排放污染物;
(二)捕捞水生动物,猎捕鸟类等野生动物;
(三)在禁止区域和时段游泳、垂钓;
(四)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
(五)擅自取土、取水、排水、阻水;
(六)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设施等;
(七)在河道堤防堤肩和堤坡开垦或者种植农作物、放牧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八)在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前款第三项中的禁止游泳、垂钓的区域和时段,由贾鲁河流域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公布并设置相应警示标志。
十一、【堤顶通行】 市、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河段堤顶路(桥)进行养护管理,保持堤顶路(桥)安全畅通,提高堤顶路(桥)防灾抗灾能力。
在防汛抢险期间,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
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顶泥泞期间,禁止车辆通行,但防汛抢险车辆除外。
十二、【水资源开发利用】 贾鲁河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适度开发利用的原则,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实施国家有关水资源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消耗强度控制管理的规定。
市、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贾鲁河流域水资源条件、生态环境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论证规划、动态调整已编制的贾鲁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在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沿线农业灌区灌溉用水的基础上,保障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基本生态用水,并统筹工业以及航运等需要。
十三、【河道生态安全】 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体、水工程、湿地、林地、绿地、野生生物资源及相关设施设备的保护和管理,保持贾鲁河河道生态流量,维护贾鲁河河道生态安全。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贾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确定贾鲁河支流双洎河的水质控制目标,开展定期水质监测,并将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
市、双洎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双洎河流域内河流水质不达标的河段进行治理和生态修复。生态修复应当坚持自然修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采取科学防治措施,维护河道自然生态岸线,提高贾鲁河流域的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和水体自然净化能力。
十四、【污水处理设施】 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发展实际,统筹规划建设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处理设施的建设、规模、工艺、排放标准应当与河流水质目标要求相适应。
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鼓励对尾水进行资源化利用。
新建工业园区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污水收集管网和集中处理设施。已设立的工业园区未实现污水集中处理的,应当制定改造方案,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鼓励有条件的城镇、农村和工业园区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时,配套建设尾水湿地,通过水生植物和微生物作用等净化水质、修复水生态环境。
十五、【农业节水用水】 市、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乡融合共同富裕先行试验区建设,推动节水型农业和高效生态农业的融合发展,积极推广节水灌溉技术,降低农业耗水量,提高农田灌溉用水效率。
十六、【农业面源污染】 市、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流域内农业生产需要,推广使用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全生物降解农用地膜,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十七、【应急处置】 市、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存在水污染事故风险隐患的单位,应当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液直接排入贾鲁河及其支流双洎河、康沟河。
十八、【水利工程管护】 市、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贾鲁河流域控制性水工程、标准化堤防等防洪工程体系建设,实施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加强防洪工程的运行管护,实行水量调度和防洪排涝的动态监测与数据信息共享,保障工程安全稳定运行。
贾鲁河流域跨汛期施工的涉河工程项目,应当制定工程度汛方案,编制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并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十九、【防洪工程联合调度】 市防汛指挥机构应当与郑州市、开封市、周口市防汛指挥机构在省防汛指挥机构领导下,实现汛期水库、河道枢纽工程等防洪工程的联合调度。
防洪工程联合调度应当按照水的天然流势、防洪工程的设计标准或者经批准的运行方案,上游地区不得擅自增大下泄流量,下游地区不得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的过水能力。
二十、【联席会议】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郑州市、开封市、周口市人民政府建立市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区域协同,协商解决贾鲁河流域水生态保护、水资源调度和配置、防汛抗旱、产业发展、航道体系建设等重大事项;协商不一致的,报请省人民政府处理。
二十一、【规划协调】 市、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涉及贾鲁河流域的相关规划时,应当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规划和管控要求,加强与毗邻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沟通,实现相关规划目标的协调统一和规划措施的相互衔接。
二十二、【信息共享】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郑州市、开封市、周口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贾鲁河流域生态环境、水资源、水文、气象、自然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和信息共享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二十三、【防洪减灾体系】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淮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的沟通,与郑州市、开封市、周口市人民政府协同推进贾鲁河流域堤防工程、防洪排涝、水质保护、应急救援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贾鲁河流域综合承载能力;共同构建贾鲁河流域防洪减灾体系,联动实施河道清淤疏浚和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防洪减灾监管,提升贾鲁河流域防御洪涝灾害的能力。
二十四、【五预联动】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郑州市、开封市、周口市人民政府建立洪涝灾害联合预报、预判、预警、预演、预案机制,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贾鲁河洪涝灾害的,应当相互通报情况,及时协调处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郑州市、开封市、周口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贾鲁河生态环境保护联合预防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发现重大隐患和问题的,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协调处置;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协同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共同推动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工作。
二十五、【立法、执法、司法、监督协同】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涉及贾鲁河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时,应当加强与郑州市、开封市、周口市在立项、起草、审议等环节的沟通协调。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郑州市、开封市、周口市人民政府共同加强贾鲁河保护的行政执法,对破坏自然资源、侵占河道水域岸线、污染生态环境、破坏工程设施等违法行为开展协同执法。
市、贾鲁河流域县级司法机关应当与毗邻的同级司法机关协同,建立健全贾鲁河保护工作的司法协作机制,共同预防和惩治破坏流域防洪安全、生态安全、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与郑州市、开封市、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同开展监督工作,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的贯彻实施。
二十六、【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以及沿河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投诉、举报。
二十七、【禁止行为的罚则】 违反本决定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决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禁止区域和时段游泳、垂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决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在河道堤防堤肩和堤坡开垦或者种植农作物、放牧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八、【施行日期】 本决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