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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许昌市钧瓷文化保护和发展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3-12-2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许昌市钧瓷文化保护和发展条例(草案)》已于12月20日经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为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可操作性,提高立法质量,坚持开门立法,现将《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修改意见建议。截止时间:2024年2月6日。

邮编:461000

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建安大道东段1188号,许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电话:2966800(兼传真)

电子邮箱:xcsrdfgw@126.com

 

 

 

 许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3年12月28日

许昌市钧瓷文化保护和发展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三章   传承发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钧瓷文化的保护利用和传承发展,推动钧瓷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钧瓷文化的保护利用和传承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概念】  本条例所称钧瓷,是指源于原始青瓷,以禹州市神垕镇为原产地,以宋代烧制技艺为基础,采用铜、铁元素为主要釉料,经高温还原烧制而成的“入窑一色、出窑万彩”的窑变瓷器。

本条例所称钧瓷文化,是指与钧瓷相关的具有历史、科学、文学、艺术和社会价值的物质、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他表现形式的总称。

第四条【基本原则】  钧瓷文化保护利用和传承发展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为主、有效利用、创新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  许昌市、禹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钧瓷文化保护利用和传承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将钧瓷文化保护利用和传承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禹州市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钧瓷文化保护利用和传承发展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  许昌市、禹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钧瓷文化保护利用和传承发展工作。

许昌市、禹州市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金融工作、大数据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钧瓷文化的保护利用和传承发展工作。

第七条【钧瓷产业发展工作机构职责】  许昌市钧瓷产业发展工作机构负责指导钧瓷行业做好生产经营、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推动钧瓷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推广、交流、合作,协调联络各类与钧瓷产业相关的协会、学会、研究会,指导钧瓷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第八条【规划编制】  许昌市、禹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钧瓷文化保护规划和钧瓷文化产业发展规划。

钧瓷文化保护规划和钧瓷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生态环境保护、旅游开发、道路交通等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专家委员会】  许昌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钧瓷文化保护和发展专家委员会,为钧瓷文化保护利用和传承发展工作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钧瓷文化保护和发展专家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规程由许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牵头拟定,报许昌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十条【保护利用总原则】  许昌市、禹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钧瓷文化的保护和利用,建立和完善钧瓷文化保护和利用制度。

第十一条【保护名录制度及依职权列入名录的范围】  钧瓷文化资源实行保护名录制度。

许昌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钧瓷文化资源保护名录。下列钧瓷文化资源应当列入保护名录:

(一)已经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已经登记并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且与钧瓷文化相关的遗址、遗迹、建筑等;

(二)与钧瓷文化相关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

(三)与钧瓷文化相关的已经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名录的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

(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公布的与钧瓷文化相关的历史建筑、工业遗产、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护的其他钧瓷文化资源。

第十二条【依申请列入名录的范围】  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范围以外,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申请可以列入钧瓷文化资源保护名录:

(一)能够反映钧瓷传统烧制技艺的窑址、作坊、矿址和工业遗存等;

(二)具有钧瓷文化价值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

(三)熟练掌握、运用和传承钧瓷传统烧制技艺项目相关技艺,具有代表性、典型性、传承性、传播力和影响力的专业人员;

(四)具有钧瓷文化价值的民间文学、艺术和民俗等;

(五)需要保护的其他钧瓷文化资源。

第十三条【依申请列入名录的程序】  申请列入钧瓷文化资源保护名录应当按照下列程序:

(一)钧瓷文化资源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向禹州市人民政府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禹州市人民政府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在收到书面申请五个工作日内初步审查后,报许昌市人民政府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查;

(三)许昌市人民政府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并组织钧瓷文化保护和发展专家委员会对拟列入保护名录的钧瓷文化资源进行评审;

(四)通过钧瓷文化保护和发展专家委员会评审的钧瓷文化资源,由许昌市人民政府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公示二十日,无异议的,报许昌市人民政府核准,列入钧瓷文化资源保护名录并公布。

钧瓷文化资源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明的,可以由禹州市人民政府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向许昌市人民政府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移出名录的情形】  经申请列入保护名录的钧瓷文化资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出保护名录:

(一)钧瓷文化资源消失或者丧失保护价值的;

(二)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技艺代表人和相关专业人员丧失传承、传播能力,难以履行传承、传播义务的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传播义务的;

(三)其他应当移出保护名录的情形。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许昌市人民政府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钧瓷文化保护和发展专家委员会评审,经许昌市人民政府核准后移出保护名录并公布。

第十五条【保护标志标牌制度】  许昌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不可移动的钧瓷文化资源设置保护标牌,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其他钧瓷文化资源设置相应的保护标志。保护标牌、标志的内容包括钧瓷文化资源的名称、认定机构、认定时间、管理人和相关说明等。移出保护名录的钧瓷文化资源,由许昌市人民政府收回保护标牌、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保护标牌,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擅自移动保护标牌。

第十六条【钧瓷文化资源数据库更新管理】  许昌市、禹州市人民政府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许昌市钧瓷产业发展工作机构应当依法开展钧瓷文化资源的普查、整理、建档和更新等工作,建立钧瓷文化资源数据库和数字化保护系统平台,对钧瓷文化资源进行数字化保护管理。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许昌市、禹州市人民政府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许昌市钧瓷产业发展工作机构提供钧瓷文化资源的线索、实物等。

第十七条【分类保护】  列入钧瓷文化资源保护名录的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保护点,实行分类别、分层次保护。

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保护点但列入钧瓷文化资源保护名录的窑址、作坊、建筑等,由许昌市、禹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保护措施。

列入保护名录的钧瓷文化资源仍在生产、使用的,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建立生产、使用档案,合理利用,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损毁、灭失。

第十八条【区域性整体保护】  许昌市人民政府应当对钧瓷文化资源相对集中、价值重大、保持完整的神垕古镇等特定区域,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制定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钧瓷文化元素符号的体现与使用】  许昌市、禹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融入钧瓷文化元素、符号,用于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设施等的设计、装饰或者命名中。

第二十条【原材料资源保护】  许昌市、禹州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加强对钧瓷原材料资源的保护,合法有序开采,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效率,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三章  传承发展

 

第二十一条【传承发展总原则】  许昌市、禹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制度、采取措施,推动钧瓷文化传承发展。

许昌市、禹州市人民政府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许昌市钧瓷产业发展工作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列入保护名录的钧瓷文化资源在研究、创作、宣传、展示、产业化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技艺认证】  许昌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列入钧瓷文化资源保护名录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技艺代表人和相关专业人员颁发证书。

在同等条件下,许昌市、禹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技艺代表人作为认定市、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优先人选。

许昌市、禹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钧瓷行业协会应当组织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申报和参评工艺美术大师、陶瓷艺术大师、大国工匠或者中原大工匠、技能大师工作室等。

第二十三条【宣传教育】  许昌市、禹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开展钧瓷文化公益宣传。

鼓励和支持学校开设钧瓷文化课程、组织学生参加钧瓷研学活动,加强钧瓷文化普及教育。

第二十四条【交流传播】  许昌市、禹州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钧瓷文化旅游节、钧瓷文化论坛等形式,建立交流平台,促进钧瓷文化传承发展的交流、合作与传播。

鼓励钧瓷文化研究机构、钧瓷行业协会、民间团体、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技艺代表人和相关专业人员通过钧瓷文化理论研究、艺术技术交流、业务操作演示、作品产品展览等方式,开展钧瓷文化传承发展的交流、合作与传播。

第二十五条【博物馆建设】  禹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钧瓷博物馆的建设与管理,推动钧瓷博物馆发展升级,促进钧瓷博物馆群建设和馆际交流活动。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开办钧瓷类陈列馆、非遗展示传习馆和大师工匠博物馆等专题博物馆。

第二十六条【产业集聚】  许昌市、禹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支持钧瓷文化产业集聚发展措施,优化钧瓷文化产业布局,建立健全钧瓷文化产业体系,打造钧瓷文化产业集群,实现钧瓷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七条【数字化应用】  许昌市、禹州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现代数字和互联网信息技术,指导钧瓷文化产业上下游企业高效协作,完善钧瓷文化产业供应链体系,支持钧瓷生产企业对接国家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培育钧瓷文化产业数字化发展新业态。

第二十八条【绿色发展】  许昌市、禹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钧瓷文化产业绿色发展,建立钧瓷文化产业绿色发展公共服务平台,指导钧瓷生产企业调整优化钧瓷产品结构,开发绿色环保钧瓷产品,支持钧瓷文化产业绿色金融发展。

鼓励和支持生产者、经营者使用绿色环保包装和简洁美观包装。

第二十九条【创新创意扶持】  鼓励和支持钧瓷生产企业自建或者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共建科技创新平台、科研创新合作示范基地,提高创意创新能力。

鼓励和支持钧瓷文创产品研发和创意设计,加强创意设计人才和钧瓷生产企业的产学研联合,加大对优秀原创产品的扶持力度,推动钧瓷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第三十条【人才发展促进】  许昌市、禹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钧瓷文化人才引进、培养和留用制度,支持钧瓷文化人才发展。

第三十一条【销售服务体系】  禹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钧瓷产品销售市场体系,利用钧瓷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和研究设计、制作生产、经营展览、文旅文创体验等场所开设销售网点,建立钧瓷产品线上官方认证市场和线下规范统一的专业市场,发展具有钧瓷文化特点和地方特色的销售经营服务体系。

第三十二条【产品认证和品牌培育】  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钧瓷产品质量认证,推行钧瓷“地理标志·追溯”产品验证码,实施钧瓷产品质量全过程追溯制度。

鼓励和支持钧瓷生产企业进行品牌培育和推广,提升“禹州·钧瓷”质量品牌的市场知名度,创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自主品牌。

禁止生产销售伪造产品产地、冒用厂名厂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钧瓷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钧瓷文化保护利用、传承发展的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三条【知识产权保护】  禹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钧瓷知识产权保护,构建钧瓷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鼓励和支持钧瓷作品的著作权人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著作权登记。

禹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钧瓷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禹州·钧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规范钧瓷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禹州·钧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规范化、标准化生产】  许昌市钧瓷产业发展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完善非全手工技艺制作的钧瓷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和管理规范,指导钧瓷生产企业和个人按照统一的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和管理规范生产。

许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许昌市钧瓷产业发展工作机构培育发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指导企业标准的制定。

第三十五条【文旅文创融合】  禹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挖掘钧瓷文化资源,推动开发钧瓷观光、体验、休闲、研学等多种形式的文旅项目,促进钧瓷文旅文创融合发展。

第三十六条【社会力量参与】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钧瓷文化保护利用和传承发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转致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申请列入保护名录弄虚作假的罚则】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申请进入钧瓷文化资源保护名录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许昌市、禹州市人民政府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已列入保护名录的,由许昌市人民政府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予以撤销,移出保护名录,责令退还补助经费。

第三十九条【破坏保护标牌的罚则】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破坏钧瓷文化保护标牌的,由许昌市、禹州市人民政府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部门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钧瓷文化保护利用和传承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