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贯彻落实《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情况的调查报告
城建环保工委
(2013年3月)
为进一步推动《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我市的贯彻实施,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3月上旬,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海川的带领下,城建环保工委对我市贯彻落实《条例》情况进行了调研。先后听取了市交通运输局、长葛市、襄城县的情况汇报,实地察看了长葛市、襄城县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等情况,察看了部分农村公路养护站所的建设使用情况,并对财政部门按《条例》要求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了了解,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及成效
2010年10月1日《条例》实施以来,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我市的农村公路建设工作,充分认识到农村公路工作的重要性,通过强化宣传、加大投入、完善机构、明确责任等措施,持续推动农村公路建设工作,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和管养水平不断提高,农村公路建设对农村经济社会的示范带动作用不断增强。截止2012年底,全市共有农村公路总里程8369.4公里,农村公路网密度达167.6公里/百平方公里,管养覆盖率达到67%。
(一)加强宣传培训,营造良好环境。
《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市政府高度重视,以政府为主导、部门为主体,采取媒体宣传、群众参与结合的方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内容丰富、范围广泛、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首先是重视抓好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增强农村公路系统干部职工的依法行政意识;其次是充分运用各种载体进行广泛宣传。综合运用报纸、电视、广播、宣传栏、宣传车、标示标牌等载体,广泛深入宣传《条例》,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
(二)严格质量监管,确保工程质量。
农村公路工程质量事关基层群众的出行安全,为确保工程质量,市交通运输局加强重点环节监控,实行全过程监管,把好三个“关”。一是把好施工队伍选择关。每项工程都严格要求并监督各县(市、区)按照《河南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投标文件》和《许昌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办法》的要求,规范县乡道路、桥梁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把好入口关。二是把好质量监督关。在施工过程中,抓好路面强度、厚度、桥梁混凝土和砂浆强度等关键指标和重点环节的质量监控,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竣工验收,把好过程关。三是把好机制落实关。严格落实了“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质量终身制”、“廉政合同制”等制度,坚持公示和社会监督制度,把好监督关。通过制度和机制的完善落实,确保农村公路质量安全。
(三)完善养护体制,提升管养水平。
为落实养护责任,建立了市、县、乡三级农村公路管养体系,全市共建立乡级养护站89个,落实养护人员2876人,形成县道县管,乡村道路由乡镇、办事处统筹管理、村委参与的管理体制。为提升管养水平,在全市组织开展农村公路养护竞赛,制定评比办法和奖惩措施,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奖励先进,激励后进。为增强养护意识,每季度对各县(市、区)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抽查评比,落后者效能告诫,责任追究,先进者现金奖励,调动干部职工的自觉性、主动性,使农村公路管养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不足导致管养不到位。资金方面,市本级未按《条例》要求列入财政预算,更未落实本年度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百分之一点五;县级财政没把管养费用足额纳入预算。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所需成本日益增长,除省补资金外,市县两级配套资金落实不到位,管养资金存在较大缺口。管养方面,部分农村公路路肩路边陪护不到位,交通标示、安全警示标志等设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行车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
(二)农村公路设计标准偏低。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农村私家车、大货车、农用车辆等交通工具不断增加,尤其是超载超重车辆的增加,普遍超出了农村公路所能承受的标准,按国家规定的农村公路标准路面宽度和路基强度进行设计施工,已不能满足农村的需求。
(三)农村公路路政执法力度不够。《条例》明令禁止的一些行为没有得到制止,如在公路上打场晒粮、摆摊设点占道经营、集市贸易经营活动等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
三、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市政府及职能部门要充分运用多种形式,进一步深入宣传《条例》,提高广大干部和群众依法治路和自觉护路的意识。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宣传,增强其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意识。要加强对职能部门的宣传教育,增强其依法履职的意识。要加强对广大群众的宣传教育,增强其依法爱路护路的意识。通过多层次的宣传,切实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形成贯彻落实《条例》的良好氛围。
(二)要进一步完善管养体制。农村公路里程长、范围广,要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管养体制,建立农村公路管养的长效机制。要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实行目标考核,构建政府主导的农村公路养护体制。要加强乡镇养护站建设,充实基层养护队伍,打造一支会养护、能养护、懂养护的高素质队伍。要做好路肩路边的陪护,合理设置有关交通标示等,探索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的精细化管理体制。
(三)市县乡三级要落实农村公路管养资金。市人民政府要切实依照《条例》的要求落实农村公路管养配套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努力达到当年公共预算收入的1.5%,县(市)乡财政要逐年增加财政投入,以确保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正常顺利开展,使《条例》真正得到贯彻落实。